(2016)湘12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邓其亮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华兴制砖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其亮,芷江侗族自治县华兴制砖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其亮,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邵茛,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华兴制砖厂,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大垅坪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清荣,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其亮因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华兴制砖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其亮于2016年9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其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其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邓其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王文利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