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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会理县芭蕉乡人民政府、母其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会理县芭蕉乡人民政府,母其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954号原告:刘荣,女,苗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刘有洪,男,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老师,住会理县。原告:李开秀,女,苗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刘金海,男,苗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教师,住会理县。原告:张庭菲,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教师,住会理县。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领玉镇石油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杨世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邮政街201号。法定代表人:王显春,该管理处负责人。被告:会理县芭蕉乡人民政府,住所:会理县芭蕉乡。法定代表人:康礼君,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兵,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其聪,男,生于1965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诉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会理县芭蕉乡人民政府、母其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作为案件的主体和主要当事人,应当依法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尤其必须依照法院的的传唤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原告刘荣、刘有洪、李开秀、刘金海、张庭菲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会宁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雅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