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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潘军虎与潘永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军虎,潘永前,何小亚,潘长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84号申请人:潘军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永前,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何小亚,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潘长长,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潘军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永前、何小亚、潘长长名下的银行存款1896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70F)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军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永前、何小亚、潘长长名下的银行存款18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潘军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