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何荣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何荣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6325号原告:赵雅,女,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兴旺,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807、808房。负责人:黄健昌。委托代理人:李点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国鸿,该公司职员。被告:何荣嘉,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赵雅诉被告何荣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简称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徐家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兴旺、被告何荣嘉、被告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点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雅诉称:2016年4月3日20时,何荣嘉驾驶粤A×××××小客车与李娜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赵雅在花都区迎宾大道与××路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赵雅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16年4月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荣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雅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在保险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12元;2、被告何荣嘉超出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辩称:1、对医疗费予以认可。2、营养费没有医嘱,仅认可200元。3、误工费没有异议。4、交通费酌定200元。5、辅助器具费没有意见。6、诉讼费不予承担。被告何荣嘉辩称: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赵雅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属实。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何荣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雅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造成赵雅受伤,即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医嘱建议:全休一月。赵雅又于2016年4月14日复诊。赵雅自付医疗费487元、前吊带费25元,其余医疗费由何荣嘉支付。赵雅主张其误工费按3100元/月计算一个月,对此提交了广州市花都区星辰艺术幼儿园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其出具的证明,证明赵雅在该园任教师,每月工资3100元。何荣嘉是其驾驶的粤A×××××小客车的车主,该车在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何荣嘉驾驶的粤A×××××小客车在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赵雅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赵雅的损失应以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计算:1、原告自付的医药费,凭据计为487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为3100元,有医嘱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本院酌定为200元。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5、残疾辅助器具费,凭据计为25元。赵雅的上述损失第1项487元,未超出10000元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2-4项共计3525元,未超出110000元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大地保险天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赵雅赔偿4012元。至于何荣嘉支付的医疗费,由其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赵雅赔偿40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丽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