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耿洪飞与李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洪飞,李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933号原告耿洪飞,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委托代理人陈立本。被告李文军,男,汉族。原告耿洪飞诉被告李文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耿洪飞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