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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耿洪飞与李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洪飞,李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933号原告耿洪飞,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委托代理人陈立本。被告李文军,男,汉族。原告耿洪飞诉被告李文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耿洪飞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