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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欧阳珊与湖南海洋一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珊,湖南海洋一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指军,段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珊。被执行人湖南海洋一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被执行人陈指军被执行人段一波本院在执行欧阳珊与海洋公司、陈指军、段一波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海洋公司、陈指军、段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海洋一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指军、段一波的存款、收入暂以3.5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