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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冬婵与赵甲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婵,赵甲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婵,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甲辰,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冬婵与赵甲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甲辰在中国邮政银行平陆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甲辰在中国邮政银行平陆县支行601823005201165555账户上的存款9537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