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冬婵与赵甲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婵,赵甲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婵,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甲辰,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冬婵与赵甲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甲辰在中国邮政银行平陆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甲辰在中国邮政银行平陆县支行601823005201165555账户上的存款9537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