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申请肖彬、王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肖彬,王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负责人向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寒飞。被执行人:肖彬,男。被执行人:王东斌,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申请执行肖彬、王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彬、王东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彬、王东斌自愿于2016年10月起,每月8号前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彬、王东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准予和解;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2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如被执行人肖彬、王东斌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峰审 判 员 吴湘平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 葵附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