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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与刘玉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刘玉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576号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李英玉,组长。委托代理人:金松基,住龙井市。被告:刘玉光,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刘玉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贤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