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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王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602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韩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平审 判 员  焦志华人民陪审员  卢有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