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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赖金泉、庄素玲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金泉,庄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89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世春,晋江市西园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林俊英,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赖金泉,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庄素玲,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卫计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计局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赖金泉、庄素玲于2000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12日生育第一胎(女),2010年8月1日生育第二胎(女),2012年1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计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赖金泉、庄素玲征收社会抚养费16168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赖金泉、庄素玲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滨滨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