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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李林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李林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592号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占营,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静超、高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林,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告李林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