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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夏海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夏海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9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有,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海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诉被告夏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