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顾和根与被执行人姚敏达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和根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敏达欠债较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56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姚敏达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