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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杜土林与郭良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土林,郭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土林,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良荣,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杜土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5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土林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浙江东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也均在浙江东阳,故双方的约定管辖无效。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郭良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普陀区,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