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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曲文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文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323号罪犯曲文江。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许玉峰人民币15516.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5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于9月8日至9月12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曲文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9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曲文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文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文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文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许玉峰人民币15516.52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审 判 员  郭宇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