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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锦文与鲁德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文,鲁德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5053号原告:罗锦文,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在益成建设水泥制品厂工作,住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强,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德玉,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彝族,无业,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文诉被告鲁德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锦文负担。审判员  孙敏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