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延安滚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延安滚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初29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滚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百米大道佳华国际*楼。法定代表人:贺海雄。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滚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家在东北》、《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如果你嫁给我》、《忘不了的你》、《爱走远》、《蹦蹦吧》、《宝贝》、《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人在世上飘》、《秋雪》、《圆月亮》、《我要抱着你》、《开始》、《长发》、《给我的挚友-火天》、《老了》、《男人》、《守候》、《生日》、《突围》、《爱情果》、《我要唱》、《往日时光》、《幸福誓言》、《我们的初恋》、《幸福是什么》、《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杯水情歌》、《像我一样飞翔》、《鸟巢》、《心醉》、《一天》、《爱溜溜》、《七仙女》、《爱情乞丐》、《洗洗睡》、《放心宝贝》、《一错再错》、《一间小屋》、《谁是谁的谁》、《当雪花爱上梅花》、《我是一只猫》、《白狐(陈瑞)》、《混了31年》、《陪君醉笑三千场》、《龙》、《傻瓜》、《追求》、《负心人》、《站着坐着都像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说吧,你说吧》、《Yesterday》、《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爱情重点》、《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故乡黑龙江》、《爱大了,受伤了》、《人一旦变了心》、《你是我的好朋友》、《谁让我爱上了你》、《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我爱的姑娘你最美》、《你是猫儿我是鱼》、《谁让我爱上了你》、《我不做你娘娘》、《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等87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陕西省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KTV曲库中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000元及维权支出的808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好歌天天唱》专辑,共包含《家在东北》、《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底及光盘上均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好歌天天唱》音乐电视作品在陕西省地区的放映权的一切权利授权给原告,以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原告享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投诉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合同签订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原告认为其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的依据是基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放映权维权之权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专辑注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司为该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该专辑中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其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在行使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陕西地区的放映权范围内,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基于对放映权维权的授权,其可以取得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这里涉及到没有实体权利的情况下第三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诉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资格问题,它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如果允许诉权脱离实体权利,任意交由第三方行使,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与纠纷当事人不符的情况,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诉权应当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来享有。原告仅基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诉权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退还给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牛 菲人民陪审员 姜森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