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小花诉张彩虹、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花,张彩虹,黄文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539号原告陈小花,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彩虹,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文聪,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花诉与被告张彩虹、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