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问渠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问渠实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7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问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渠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区。诉讼代表人徐秀华,女,1976年7月26日生。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暂住本市嘉定区。辩护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问渠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秀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周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问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堃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晶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品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衍昆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3,600元,税额116,762.41元,均已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问渠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问渠公司、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笔录,问渠公司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情况》,问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收缴款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问渠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单位问渠公司亦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单位问渠公司、被告人王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王某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问渠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