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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凤霞与被执行人王双平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霞,王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732号申请人杜凤霞,女,生于1986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双平,男,生于1981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凤霞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杜凤霞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双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州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巩 麟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太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