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巧梅与林星火、陈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梅,林星火,陈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160号原告:杨巧梅,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星火,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婉玲,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梅与被告林星火、陈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巧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巧梅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