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吴晓飞,吴建勇,吴志晓,郑松彩,吴昊杨,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407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74249643-9。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34724-8。法定代表人:吴建勇。被告: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003727-5。法定代表人:吴晓飞。被告: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吴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371051-3。法定代表人:吴晓清。被告:吴晓飞,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吴建勇,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吴志晓,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松彩,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吴昊杨,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6,组织机构代码56176464-1。法定代表人:陈美珍。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吴晓飞、吴建勇、吴志晓、郑松彩、吴昊杨、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已超5000万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迅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7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人民币2965221.87元(计算2016年6月21日),合计49965221.87元,判令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2、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辛庄镇台资工业园88号2幢房屋所得价款在43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3、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辛庄镇台资工业园88号房屋所得价款在4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辛庄镇辛中村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2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5、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辛庄镇台资工业园88号3幢房屋所得价款在1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6、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04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0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7、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07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8、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9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48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9、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吴昊杨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幢1706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497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10、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006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11、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15室房屋所得价款在2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12、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晓飞、吴建勇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202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4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13、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吴昊杨抵押的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106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14、判令被告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5、判令被告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判令被告吴晓飞、吴建勇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7、判令被告吴志晓、郑松彩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8、判令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0日,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辛庄镇台资工业园88号2幢房屋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提供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2012年5月2日、2012年8月6日、2013年10月14日,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四份,约定由被告提供辛庄镇台资工业园88号、88号2幢、3幢房屋及常熟市辛庄镇辛中村的土地使用权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分别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0月9日,被告吴晓飞、吴建勇分别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六份,约定由两被告提供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04室、1幢107室、1幢1006室、1幢115室、1幢202室、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901室房屋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分别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提供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10月9日,被告吴晓飞、吴建勇、吴昊杨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三被告提供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幢1706室房屋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提供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2015年4月10日,被告吴昊杨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乐清市虹桥镇杏湾三村宏泰景园1幢1106室房屋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提供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9月20日,被告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吴晓飞和吴建勇、吴志晓和郑松彩与原告分别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四份,约定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分别在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9月24日,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4月16日,被告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10月23日,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十份,合同约定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共计借款4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700万元。因被告未归还在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且被告目前涉及多起诉讼案件,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故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贷款本息。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欠本息49965221.8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建勇、吴志晓、郑松彩住所地均为浙江省,且本案中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 馨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梦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