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汪团结、王书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汪团结,王书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92816608R(1-1)。负责人:李兴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滔,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聂虎,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汪团结。被执行人:王书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团结、王书芸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1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书芸名下的皖H号奥迪小型轿车,该车辆目前尚无下落,无法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团结、王书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