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黄美真、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黄美真,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7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娟,女,该分行职员。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剑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美真,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诉讼请求:1.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张剑峰、黄美真、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按照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地址(即借款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邮件被退回。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张剑峰银行帐户内49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4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张剑峰、黄美真、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69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496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