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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亚平、杨丽、孙家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亚平,杨丽,孙家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林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亚平,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丽,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孙家钦,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亚平、杨丽、孙家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曾亚平的机器设备:“机器人焊接机、覆膜机、焊接机床、等离子焊接电源、仿形切割机”进行了评估后(评估价为103100元),先后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没人报名购卖,目前该设备处于变卖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