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西文与王黎岩 、纪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黎岩,纪银兰,杨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黎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银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西文。上诉人王黎岩、纪银兰因与被上诉人杨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黎岩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纪银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黎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黎岩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纪银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黎岩、纪银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