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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吴雷与李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雷,李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吴雷,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晔,女,住大连市普湾新区。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虽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大连市,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委托至大连市普湾新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