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陈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90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负责人:牟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翠娥,女,京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2742。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陈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被告陈翠娥已支付到期借款及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