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喝酒后驾驶桂A×××××小型客车回家,在南宁市××秀区青竹立交桥上与桂A×××××大货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致使己车车头损毁,对方车尾轻微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确定车祸地点道路行政级别为城市快环,事故由覃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覃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达到1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2月23日,覃某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喝酒后驾驶桂A×××××小型客车回家,在南宁市××秀区青竹立交桥上与黄某乙驾驶的桂A×××××大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使小客车车头损毁,大货车车尾轻微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确定车祸地点道路行政级别为城市快环,事故由覃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覃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达到170ml/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2月23日,覃某与黄某乙达成赔偿协议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事故受理登记表、出警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遗留物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李某、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覃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论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人民陪审员 韦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青丽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