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东与天津正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天津正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798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天津正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东与被执行人天津正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7485.22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人以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79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