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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艳强与于东旭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强,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强,男,汉族,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职工,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于东旭,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刘艳强申请执行于东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