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艳强与于东旭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强,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强,男,汉族,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职工,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于东旭,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刘艳强申请执行于东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