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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等与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991号原告:陈某甲,男,193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周某某,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周某某与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周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