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5931号原告:张某,****年*月*日出生。被告:董某,****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青岛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房(面积**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共有产权房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房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违背协议约定,拒不将房屋产权购房协议交给原告,也不配合房屋产权过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请依法判处。被告董某辩称,当时这套房子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万元,还有每月从被告公积金账户扣款****元,要求原告返还。房子中所有的东西都是被告买的,房子前两年贷款也是被告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青岛市**区**路***号**美景-***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年*月**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张某,*岁,归男方张某抚养,女方抚养费从共有产权房屋中权益折抵至孩子18岁。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已协商处理。房屋协议及其他:共有产权房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归男方张某所有。…”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某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都是原告书写,被告仅仅签了一个名字,并提交门诊病历一份、鉴定委托书一份、报告单一份、请假休息证明一份,证明协议离婚的前两天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打伤,造成被告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当时派出所让做鉴定,因第二天离婚,被告返回老家未做该鉴定。原告张某称病历和鉴定委托书是原告和被告一起去的,根本没有脑震荡,只是头皮有肿胀,被告之所以不去鉴定,是因为当时伤情很轻,对被告不利,当时是在民政局离婚时,被告先出重手,撕碎我的衣服,我无奈还手,后报案,我带她去医院检查,第二天晚上,被告的父亲和弟弟纠集多人威胁和逼迫我去离婚,离婚协议是在被告的父亲和弟弟多人的情况下,我们才去民政局签字离婚的,协议内容也是经过被告及被告的父亲及家人认可的,所以不是被告所称的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另,原告张某称诉争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原告愿意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诉争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董某亦认可协议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其虽称协议的内容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认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张某要求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诉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并承担该房屋剩余贷款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称其支付该房屋首付款*万元及公积金扣款等,要求返还,但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在离婚协议处理房屋产权时未就该房屋所涉款项主张返还,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美景-***号楼*单元****户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张某负担偿还义务。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