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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颖,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树国,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峰,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