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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33号。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新路口九盛欣邦写字楼10层100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2083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申请执行费600元,共计44445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德士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4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