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慎东与被上诉人李颜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慎东,李颜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慎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颜修,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慎东因与被上诉人李颜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慎东于2016年9月19日以服从原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慎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慎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