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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慎东与被上诉人李颜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慎东,李颜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慎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颜修,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慎东因与被上诉人李颜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慎东于2016年9月19日以服从原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慎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慎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