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孟玉与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557号原告孟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侯伟斌,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玉与被告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玉因与孙绍伟签订拆迁置换协议书时,孙绍伟书写协议书时将合同甲方写为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该公司主张被置换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拆迁置换协议书中没有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签字,经本院与该公司电话联系后,该公司称与孙绍伟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对孙绍伟与该公司是何种关系也不清楚,表明是孙绍伟与其商谈并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对呼伦贝尔凯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应明确被告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玲  玲审 判 员 齐乌日那人民陪审员 于 晓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沃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