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发良与成都诚欣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良,成都诚欣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陈发良,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成都诚欣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揭晓波。申请执行人陈发良依据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141-2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诚欣然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126.24元,另本案执行费82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国土、银行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141-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