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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7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守勇与钟明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勇,钟明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守勇。被执行人:钟明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4民督2号支付令,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扣留被执行人钟明时在孟寺镇政府工程款。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吉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