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被执行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巴斯箐。法定代表人郑加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号。负责人杨克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宁,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系该分行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2016)川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6年9月19日,在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