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钟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X。注册号:X。法定代表人范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国华,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中微(北京)诉钟国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23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查询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钟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本案在目前的情况下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8执3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劲松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韩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