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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路会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路会同,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路会同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路会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69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