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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谷鹏飞诉宋成文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谷鹏飞,男,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宋成文,男,汉族,住吉林省。原告谷鹏飞诉被告宋成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鹏飞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谷鹏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