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谷鹏飞诉宋成文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谷鹏飞,男,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宋成文,男,汉族,住吉林省。原告谷鹏飞诉被告宋成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鹏飞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谷鹏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