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洪亮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锦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锦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松山镇。被执行人锦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锦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扣留了被执行人的质量保证金,因暂不能提取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