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167号原告:周某,女,居民身份证:×××4923。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