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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孙某。陈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2015年度孙乐乐的抚养费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章熙全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