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甘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晶亮与被告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幸福、王小钢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亮,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幸福,王小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甘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于晶亮,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幸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小钢,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亮与被告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幸福、王小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晶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晶亮以“需追加的被告邢吉民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晶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