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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健、张松等返还财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周健,张松,田海艳,陈克稳,无锡市阳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无锡市宏兰景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健,农民。被执行人:张松,市民。被执行人:田海艳,市民。被执行人:陈克稳,市民。被执行人:无锡市阳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宏兰景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健、张松、田海艳、陈克稳、无锡市阳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无锡市宏兰景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务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阜良民初字第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一、被告周健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07302元并承担利息(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无锡市阳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张松、田海艳、陈克稳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中的89093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无锡市宏兰景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中41637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51元,保全费4500元,合计26015元(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周健负担22715元,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阜良民初字第0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礼坤助理审判员  周兴胜助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掭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