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亓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亓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198号原告:耿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和平西巷10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10120225。被告:亓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于寨)亓湾行政村亓湾村171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03150837。原告耿某与被告亓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徐先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洁 百度搜索“”